寮國台商總會-領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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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申請程序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01年05月08日修改

有關國人申請台、寮跨國婚姻之寮籍配偶赴台依親簽證及驗證結婚證書,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編號 程序 應 備 文 件 說 明 事 項











規費




費22
.5美元﹐普

15
美元)
國人偕同未婚妻向本處申請複驗國人單身證明應備文件:
1. 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 國人業經過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驗證後之單身證明乙份(內附戶籍需要全戶戶籍謄本)。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3. 國人護照及來寮簽證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4. 寮方單身證明正、影本供查驗(須註明寮方自18歲成年迄今之婚姻狀況。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正本核閱後退還)。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死亡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5. 寮方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6. 寮方出生證明,護照,填寫私人履歷表。

7. 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8. 雙方填寫基本資料(經本處受理並複驗之國人單身證明,將依據雙方聲明註記寮籍未婚妻或未婚夫之姓名)

9. 繳交單身證明費用
1. 國人申請驗證其單身文件,因目的係在寮辦理結婚,如實際目的與事實不符,有觸犯我國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

2. 倘申請目的涉及假結婚、販賣人口、仲介赴台工作情事,均將依法追訴。

3. 本處依法有探求、確認當事人真實意圖之必要,故申請人必須親自辦理,不得以授權書方式申辦。

4. 雙方完成在寮婚姻後,至本處預約面談時,如非經長期自由戀愛交往,係男方短期來越相親而結婚者,申請人所填附交往經過書內,必須黏貼介紹人之證照影本、書面說明介紹過程及全名署名。

5. 當事人如涉隱瞞事實,未提供充分及真實資訊,經面談發現捏造交往經過、所述不實,涉及欺瞞,將予以逕拒;情節嚴重者,除不同意再度面談外,倘涉偽造文書或人口販運罪嫌,有關國人部分,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寮籍人士部分將移請寮國政府查處。



寮國





國人在寮結婚須齊備下列文件 (有關項目僅供參考,一切規定以寮國政府相關法令為準):
1. 登記結婚申報表
2. 經過本處複驗之單身宣誓書
3. 健康及身心狀況檢查證明
4. 國人護照、通行證或居留證
5. 依寮國當地法令,向寮國司法廳相關單位預約結婚時間,登記結婚(必須親自辦理)
6. 審查過程中寮國政府相關單位將予面談。
7. 將已完婚之寮國結婚證書送經寮方公證處翻譯及經寮國外交部驗證。
l 前欄應備文件及程序僅供參考,國人仍須依照寮籍人士所屬各省所規定之程序辦理。

2 寮國地方司法廳核發之結婚證書之申請時間一般約需40至60日。











登記面談時請先填好預約面談申請表,並備妥下述文件:

1. 國人業經本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影本

2. 結婚證書經所屬司法聽翻譯公證、寮國外交部驗證。

3. 雙方護照(寮籍人士如曾赴台必須提供新、舊護照供查驗、未曾赴台可提供寮國身分證供查驗)及國人入寮國簽證影印本各二份(正本驗畢退還)。

4. 繳交交往過程說明書

5. 繳交文件驗證申請表聲明書簽證申請表

6. 繳交文件驗證規費15美元及簽證規費66美元(繳交寮國護照效期須6個月以上)。

敬請注意:

(1) 當事人可依照本身意願,主動提供對本身各項有利之佐證資料,以利審查參考:例如,當事人可主動提供財力證明、工作證明、所得稅繳稅憑單、無犯罪紀錄、身心健康狀況證明、雙方交往通聯紀錄、雙方訂婚及結婚婚照、宴客照、介紹人、男、女方父母與雙方合照等,或其他有利事證。

(2) 前項所舉例之有利事證,必要時,本處將視個案情節,個別要求提供。

(3) 經寮國外交部驗證之結婚證書須於面談前一工作日之前送到二號櫃台。

(4) 倘經過面談程序遭本處拒絕核發國人配偶之簽證者,且依據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簽證規費概不退還;本處並同時拒絕驗證文件,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不予退還驗證規費。

(5) 自本處(101)年4月9日起本處受理簽證申請,僅接受線上填寫列印附有條碼之申請表。申請人須上網填寫申請表並列印送件,未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線上簽證填表網址: http://visawebapp.boca.gov.tw


敬請注意:
l 結婚當事人一方親自至本處登記預約面談。

2 交往過程說明書格式可於外交部或本處網站先行下載使用

3 資料填寫不全、未依規定提供經與該項婚姻相關人士親自簽章之證照影本,將予拒絕登記。




1. 依預約日期於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報到並由本處安排面談。 1. 經審查,如有下述情形,將依法拒絕核給簽證,同時拒絕驗證結婚文件:

2 當事人任一方動機堪虞、涉及假結婚及人口販運案件、或該項婚姻之外籍配偶極可能淪為性剝削、強制性勞動之受害者、任一方可能涉及其他非法目的或核予寮籍配偶簽證有顧慮者

3 結婚當事人之陳述內容或有關文件填註不實,涉及欺瞞者,將予以逕拒

4 外籍配偶冒用他人身分或持用偽變造文件者

5 男女任一方身心狀況經鑒定無行為能力或罹患重症、傳染病,不宜從事夫妻生活者

6 國人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低少,難以獨力負擔最低水準之家計生活,未能予外籍配偶適當照顧者;

7 男女雙方缺乏具體溝通能力,雖經一段時期交往仍無法充分瞭解彼此之身家背景,決定結婚顯屬匆促者

8 其他足以認定外籍配偶赴台將造成我國社會負擔者

9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核給外籍配偶簽證有顧慮者。













1. 本處驗發雙方結婚證書,以便持往國內完成戶籍登記。

2. 驗證女方司法履歷表(無犯罪記錄)。
倘未經本處驗證,國內機關將無法辨認結婚證書之真偽,而不予接受。故申請人須先將結婚證書原件持往寮國政府公證處譯成中文並於寮國外交部辦理認證(譯文與原文兩紙之間須加蓋騎縫章)再持向本處辦理驗證,回國後送外交部複驗。




核發簽證時,申請人須繳交赴台簽證所需文件:
1. 經本處驗證之司法履歷表(無犯罪紀錄)。
2. 健康檢查表(三個月之內),「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3. 經本處驗證過之結婚證書影本。
4. 向國內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5. 已接種德國痲疹疫苗證明。
6. 護照(六個月以上效期)。
7. 彩色兩吋照片兩張。
1. 申請人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具必要文件後,本處將視情況發給國人之外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倘係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費用差額將不退費)

2. 面談通過者,為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獲知通過面談後,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3. 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印尼語、泰語、英語、及柬語(下午1時至下午5時)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生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