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台商總會-寮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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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促進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和平獨立民主團結繁榮

__________

國民議會NO.73/PO

2004年10月22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總統的法令
關於頒佈修正法促進投資

根據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第六章,第67條第1款關於國民議會通過憲法和法律的頒布憲法。

根據國民大會的決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第11/NA,2004年10月22日通過的修訂後的法律對外商投資的管理。

根據2004年11月10日國民議會常設委員會第27/NASC的建議。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法令說:

第1條 外商投資促進法“,現予公佈。

第2條 本法令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萬象,2004年11月15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印章和簽字]

坎代·西潘敦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和平獨立民主團結繁榮

________________

國民議會 號 11/NA .................................................................................2004年10月22日

法律研究
促進外國投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 目標

“外商投資促進法”規定的原則,規定和措施的宣傳,保護和管理的外商投資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與提高的關係,並與國外經濟合作的目標,[加強]的利用財政資源和知識,以提高生產的工業化和逐步現代化,以及有助於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條件,並加強和發展國家能力的目的。

第2條 定義

外商投資意味著資本輸入,其中包括資產,技術和專業知識,為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外國投資者用於商業用途。

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個人或法人實體,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

國內投資者是指老撾個人或老撾的法律實體,或外國人或無國籍 [1] 居住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參與合資企業或與外商合作。

資產是指貨幣,材料[2]和知識產權。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一個百分之百的外商投資企業,合資企業或業務合作,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的合同。

第3條 外商投資促進

外國投資者可投資在生產,[和]業務在所有部門和區域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除了商業活動,這是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一個負面影響的環境在目前或長期來看,或者有損健康或者民族優秀傳統。[3]

國家支持外國投資者投資於[]投資的領域和區域的規定,在該法第16條和第17 [和]稅款,[發行]規定和措施,[和]通過提供海關政策信息,服務和其他設施,以外國投資者。

第4條 外商投資的保護

除了必要時一個公共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應的資產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應充分保護的法律和法規,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對扣押,沒收或國有化,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補償。

第二章
外商投資形式

第 5 條 外國投資的形式

外國投資者可投資于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下列形式:

1.業務合作的合同 ;
2.合資企業之間外國和國內投資者 ;
3.一個100%外商獨資企業。

第 6 條 業務合作的合同

"業務合作合同"[4] 是國內和國外的法律實體,而無需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建立一個新的法律實體之間的商業安排。

必須在合同中確定的目標、 合作、 經營期限、 權利和義務、 責任和利益的每一締約方的形式。[5]

第 7 條 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6] 是企業設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法律之下註冊、 運作和由外國和國內投資者共同擁有。在雙方訂立的協定和條款的這種合資設置組織、 管理、 操作和合資企業的股東之間的關係。

外國投資者在合資企業投資必須 [合資企業] 註冊資本的貢獻至少 30%(30%)。必須將資本作出了貢獻的外國貨幣轉換為基普的資本貢獻基於當天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的匯率。

第 8條 百分百 (100%)外商獨資的企業

一個百分之百(100%)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個企業(外國投資者)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投資設立的企業。作為一個新的法律實體或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搆,可納入此類企業。

第 9條 註冊的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的資本不得少於總資本的30%。在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運作,企業的資產必須不低於其註冊資本。

第 10條 代表辦事處

另一個國家的法律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實體,可以設立代表處,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收集信息,研究投資的可行性及協調事項申請投資的目的。

代表辦事處或代理商不屬於該法操作作商業用途。

第 11條 授權投資的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取決於的性質、 規模和條件的商務活動或專案的但不得超過五十年和與政府的批准可以延長。

然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應為最高七十五年。

第三章
外國投資者的權利,利益和義務

第12條 外國投資者的權利和利益

外國投資者具有下列權利和福利:

1.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在建立他們的生產和經營,[和]業務按照法律和條例;
2.為了獲得其與業務有關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保護;
3. 擁有資產;
4.受惠於對土地的租賃或特許權,如[右]與租賃土地或特許權使用或出售該資產,創造有利於任何人或金融機構對這些資產的安全利益[採取這樣的資產為目的的合資,轉租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土地契約或租賃條款將按照特許權協議中,使用[土地租賃合同或特許權在合資企業或授予擔保權益[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特許權有利於其他人的。 細節的權利,利益和義務的外國投資者的土地租賃或特許權必須符合“土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5.使用的外國勞工,如果有必要,必須不超過 10%的企業的工作力 ;
6.外國投資者和他們的家庭,包括國外的專業人士和外國員工的企業,應提供設施,如多次入境簽證,如果批准的政府,長期居住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並應有權按照與老撾國籍法“要求老撾國籍;
7. 要獲得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可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有關當局註冊;
8.匯回利潤,資金和其他收入全額付款後,按照的規定和法律,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通過銀行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位於本國或第三國;
9.位於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銀行開立基普帳戶和外匯帳戶;
10.要求正義的索賠與有關當局在事件中受到影響,他們的業務操作;
11.為獲得其他的權利和利益,法律中的規定。

第13條 外國投資者的責任

外國投資者的義務是:

1.按照他們的執照經營生產,業務活動,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法律,法規所載的程序;
2.為了保持與企業按照“會計法”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帳戶。如果有必要,使用國際公認的會計制度,財政部的批准。對他們的經營業績報告和,鞏固年度財務報表,並將其發送到CPMI [7] 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3.全數支付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及時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4. 為方便群眾組織在他們的企業的組織和活動;
5.優先招聘老撾工人; 培訓老撾工人和提升的專業技能和轉讓技術;
6.解決員工的安全問題,為企業員工進行社會保障,醫療保健和;
7.為保護環境,並確保他們的業務活動不會對公眾,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嚴重影響;
8.要保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9.為了保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按照保險和社會保障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10.如果企業搬遷,在正常情況下通知有關當局並保持其樓宇狀況正常 ;
11.向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業務操作的性能
12.履行其他義務的法律和法規。

第14條 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員工必須向老撾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10%),與老撾政府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除外。

第四章
鼓勵外商投資

第15條 鼓勵外商投資

國家應考慮給予鼓勵外商投資的領域和區域投資促進的規定,在該法第16條和第17條。

第 16條 推廣的活動

政府推廣的活動的定義如下:

1.生產出口 ;
2.有關農業或林業、 農業、 林業和工藝品加工活動 ;
3.有關工業加工,使用現代技術和技術、 研究和發展和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 ; 保護有關的活動的工業活動活動
4.人力資源發展、 技能發展和公共衛生 ;
5.建設的基礎設施 ;
6.生產的原材料和設備,以提供給工業的關鍵活動 ;
7.旅遊行業和過境服務的發展。

第 17條 推廣的區

政府確定基於地理位置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外商投資促進三個區域。

區域如下所示:
1 區:山區、 平原和高原區沒有經濟的基礎結構以促進投資。
2 區:山區、 平原和高原區與經濟基礎設施投資在某種程度上適合於中度水準。
3 區:山區、 平原和高原區與良好的基礎設施,支援投資。

應由政府對外商投資促進區域的細節。

第18條 激勵相關的關稅和稅款

投資活動促進該法第16條和第17條確定的行業和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享有以下的免稅和稅收優惠:

在1區的投資應享有的利潤免稅7年,,其後須經利潤稅的稅率百分之十(10%)的。

在第2區的投資應享有的利潤免稅5年,此後應減少利潤稅率15%的一半為3年,之後的利潤稅率為15%(15%)。

在第3區的投資應享有的利潤免稅2年,其後應降低利潤稅率20%的一半為2年,其後利潤的百分之二十(2??0%)的稅率。

免徵利潤稅開始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的操作。對於樹種植活動,利得稅豁免生效之日起,企業開始賺取利潤。

一旦利得稅豁免期結束後,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繳納利潤稅,按照法律,法規。

除了上述的激勵,外商投資企業應獲得以下獎勵:

1.在稅務豁免期間和減稅期期間,企業有權豁免最低稅 ;
2.利潤用於擴大許可的商務活動可獲豁免利得稅會計一年 ;
3.免除進口關稅和稅款上設備、 備品備件和出口車輛直接用於生產、 原材料的國內不存在或存在但不足,及哪些上半成品進口加工或程式集的目的 ;
4.對出口產品的出口關稅豁免。

規定辦理,免徵進口關稅和其他稅或須經率降低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進口原材料及半成品加工或組裝進口替代。

特別經濟區,工業區,邊貿區及其他特定經濟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等特定領域。

第五章
申請外商投資許可證

第19條 外國投資申請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國投資的申請,必須通過一站式服務的投資促進和管理委員會(“CPMI”)。

外國投資者希望投資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必須提交一個應用程序的CPMI的中央或省級水平與附件,如的護照副本,並恢復外國投資者;可行性研究或業務計劃;相關的信息業務的投資者,如果它是一個法律實體;的情況下,合資企業的合資協議的副本。

第20條 審議的外商投資中的應用

在收到按照該法第19條及其附件的應用程序,CPMI必須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地方當局,必要時,審議並以書面形式向外國投資者根據下列時限作出回應:

· 項目列表中的的推動[活動]:15個工作日;
· 項目屬於在列表中公開活動的條件:25個工作日;
· 項目涉及的特許權授予:45個工作日內。

有資格根據該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同一時間從CPMI的地方獲得外國投資許可證,企業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外國投資者的許可,此後,他們應被視為企業建立了符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法律。

在收到投資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開始業務活動中根據的外國投資許可證規定的可行性研究的步驟和符合的法律和法規,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如果不遵循這樣的時間表,外商投資許可證將被終止。

第六章
外商投資管理

第21條 有關外商投資的管理機構

有關外商投資的管理當局是:

1.在中央和省級投資促進和管理委員會
2.行業[8] 和其他相關部門組織。

第22條 CPMI中央的權利和義務

在中央層面建立投資促進和管理委員會,由總理,規劃和投資委員會,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 要研究戰略和激勵措施,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並提出他們的政府批准;
2.要發出關於保護和促進外國投資的決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3.要準備一個計劃,並列出可用的投資項目,以吸引外國投資;
4.宣傳政策,法律和法規,並提供信息和方便外國投資者;
5.要考慮在其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授予特許權項目,涉及發行或撤銷的外商投資許可證;
6.監督和協調,行業組織和地方當局在實施外商投資促進法;
7.監督,檢查,評估和報告的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運作;
8.要成為一個焦點,在支持,促進和解決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運作中出現的問題;
9.組織與外國投資者的CPMI和協商會議的年度會議;
10.行使其他權利和履行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23條 省級CPMI權利和義務

為促進和省級兩級管理外國投資委員會是由主席在中央一級還設立的。作為對各省的省長,首都城市總督,支援在省一級行為方面特別區頭和中央一級在促進和管理外國投資方面。

在省一級還位於省級規劃和投資司和具有下列權利和職責: [9]

1. 為了實現戰略規劃,政策,以促進和吸引外國投資在其所在地;
2. 宣傳政策,法律和法規,提供信息和促進外國投資者;
3. 要考慮簽發或撤銷的權利和義務,在其範圍內的外國投資許可證;
4. 協調各相關部門在實施激勵政策,在其批准的項目和執行的上級主管機關的決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5. 監督,檢查,評估和報告省長,首都總督或特區頭部和CPMI在中央層面有關外商投資;
6. 作為有關外商投資的一個重點解決的問題;
7. 組織與外國投資者的CPMI每年在省級會議和協商會議
8. 行使其他權利和履行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24條 其他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有關部委,部等效組織和其他部門組織推動,管理外國投資,按照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 CPMI為配合中央層面起草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
2.制定計劃,並列出可用的外商投資項目,以吸引外國投資,以他們的行業,以傳播信息,吸引和促進投資; [和]
3.參與的過程中的審議和批准的投資項目;
4.監督部門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在實施激勵政策和有關投資項目的實施,改善程序的;
5.檢查和評估業務操作的業務合作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在其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參與者,然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行使其他權利和履行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上述行政當局和地方一級的部門 [這是] 本文中描述的範圍內必須協調與地方一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爭議解決

第25條 一般原則

如果發生爭議的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實現解決爭端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調解,或提出索賠。[10]

第26條 調解糾紛

與業務經營有關的糾紛不能被解決的,應提交調解CPMI發證。

如果還不能調解這種爭端,這種爭端必須呈交經濟糾紛解決辦公室。[11]

第27條 提出索賠

與相關的業務操作不能調解的爭端各方可能提出索賠,到為調解經濟糾紛辦公室或人民法院審議根據 [正式爭端解決程式]。[12]

第八章
對那些表現良好的政策和對違法者的措施

第28條 政策,對那些表現良好

執行本法和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已取得卓越成就的個人或組織認為是合理的,應領取獎勵。

第29條 針對侵犯 [法律] 投資者的措施

違反本法規定的個人或法人實體,應採取的措施根據違規的嚴重性的警告,暫停,撤銷的外國投資許可證,或在法庭被起訴的形式。

第30條 對其他違反者的措施

違反投資的法律法規,濫用權力或地位,阻撓或妨礙促進和批准的投資,偽造文件,誤導投資者,收受賄賂或承諾造成損害的國家或投資者的任何行為都必須對這種損害的補償,而且必須受到紀律處分和其他措施,根據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法律。

第九章
最後條款

第31條 實施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應執行該項法律。

第32條 有效性

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總統頒布的法令的頒布。 此後,該法對促進和管理的外商投資01/94/NA,1994年3月14日在不影響權利,利益和義務給予投資者根據這些的[權利,利益和義務需要行使根據該法第01/94/NA同時廢止。

外國投資者已授權下該法第01/94/NA和誰希望獲得本法規定,對促進外國投資的激勵機制必須提交申請的有效性之日起12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CPMI法。

2004年10月22日萬象
國民議會主席

[印章和簽字]

沙曼VIYAK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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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讀者不妨外國人和 apatrids (即居住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但誰都無法證明其國籍的人) 之間的區別,請參閱關於老撾國籍的法律。<返回>

[2] 術語“材料”通常用來指以有形的東西。<返回>

[3] 老撾“這個詞術語習俗和傳統。<返回>

[4] 已添加了引號。<返回>

[5] 讀者不妨參考“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有關的手續。<返回>

[6] 已添加了引號。<返回>

[7] 老撾這個委員會的縮寫。這個縮寫是指第19條。<返回>

[8] 見第24條。<返回>

[9] 為了增強可讀性,本段的結構進行了修改。<返回>

[10] 這個列表中有一個連續的內涵。<返回>

[11] “ 決議”,可能意味著協助雙方解決問題(即與仲裁)。<返回>

[12] 參考是一個通用術語,指的是正式仲裁之前的經濟糾紛解決辦公室或正式法庭程序前人民法院。<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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