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台商總會-寮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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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管理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和平獨立民主團結繁榮
__________

總統辦公室NO.60/PO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總統的法令
關於地方當局NO. 60/法頒佈

第六章第 67 條,根據第款 1 老撾人民憲法的民主共和國關於頒佈憲法 》 和法律,已通過國民議會 ;

根據決議第 47/NA, 2003 年 10 月 21 日,國民議會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通過法律對地方行政管理 ;

根據23/SC,2003年10月27日,國民議會常設委員會的建議。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法令:

第 1 條。特此頒佈關於地方行政管理的法律。

第 2 條。這項法令對其進行簽名的日期生效。

萬象,2003 年 11 月 5 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印章及簽名]
Khamtay SIPHANDONE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和平獨立民主團結繁榮
__________

全國大會第 47/NA 2003 年 10 月 21 日

關於地方當局管理的法律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第一部分
一般規定

第1條。對地方行政管理法的目標

關於地方行政法律概述了有關的組織、 [職能和業務程式] [1] 的地方行政機構 [2],目的是要改善和強,建立透明的、 統一的、 系統的地方當局,整個國家,以確保有效執行憲法、 法律、 社會經濟發展 [計畫] 和國家預算計畫,和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

第2條。地方行政

[引用] 的地方政府在地方一級的國家行政。有的地方行政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三個級別: 省、 區和鄉村兩級。

在省一級,有省、 市和如有必要,特別區 ;

在區一級,有地區和市政當局 ;

在村一級,有的村莊。

政府委託 [3] 向地方行政當局管理的領土、 自然資源和人口以維護和發展成一個現代的、 民間的和繁榮的社會責任。

第3條。 位置和地方行政的整體作用

地方政府的作用是代表一個地方並向管理 [地方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政府負責: 政治、 經濟和文化事務 ;人力資源管理 ;使用率、 保存和保護自然資源、 環境和其他資源 ;國家和地方國防與安全 ;和其他有關外國關係由政府分配的責任。[ 4]

省級行政首長是省長。這座城市的負責人是市長。區內的負責人是區長。市政當局的負責人是首席直轄市[5] 。村則為村長。[6]

第4條。地方行政當局的權力和職責

管理局和 [每] 地方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1.其責任區範圍內;執行憲法,法律,決議,命令,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計劃。
2.要準備一份戰略計劃,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國家預算計劃以及國防和安全計劃的基礎上國家戰略計劃;
3.管理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事務,自然資源,環境和國防安全;
4.要發出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和有關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管理的通知,並在其責任區域內按照法律,法規的國防和安全;
5.監督進行的組織 在其職責範圍[7] ;
6.合作,並由政府指派與國外合作 ;
7.行使其他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5條。組織原則和地方行政職能

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組織,當地行政部門的職能和運作程序的實施,責任下放至地方行政級別 [8],其中將劃分管理階層的責任。村一級報告到縣一級、 地區一級報告到省一級和省一級報告給政府的指導和責任方委員會 [9]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基礎。每個地方當局獲授權進行會議,討論和決定地方的重要問題。

第二部分
省和市政當局

第一章
位置、 作用、 職能和組織結構

第6條。省、 市

是全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行政領土]包括幾個區和直轄市。

城市是一個當地行政區域包括較大的城市社區和幾個直轄市。這是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服務和活動的中心。萬象首都城市包含幾個地區和城市。

第7條。省級和市行政部門的職能和角色

省[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角色,功能和工作流程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事務和人力資源管理,保護,保存和利用自然資源,環境和其他資源後和管理國家和地方國防和安全,外交由政府指派。[10]

第8條。省級和市行政部門的組織結構和人員

每個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組織結構包括:

· 省或市櫃; [和]
· 當地部門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

每個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員包括:

· 省長或市長;
副省長(S)或(副市長);
· 首席和副主任的省或市櫃;
的董事和當地部門的副主任; [和]
· 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人員。

第9條。省或市檔櫃的地位[11] 和作用

每個省或城市內閣是一個省或市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內閣的作用是充當省長或市長在他 [12] 管理工作 ; 秘書處制訂計畫和專案計劃 ;以研究、 敲定草案,研究和編輯文檔 ;以協調與有關人士 [13] ;提供的資料 ;監督和支援執行的法律行為的更高級別的當局和其省或市 [14] ;便利省或城市政府的運作。
組織結構、 人員、 權力和職責的省、 市的檔櫃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具體規章。

第10條。地方分部的部委其地位和作用

當地部門[15] 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的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當地部門的作用是作為秘書處各部委和部等價的組織和管理活動的相關部門[16]的省份或城市,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下放責任的地方行政級別]。

進一步詳情的組織結構,人員,當地部門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省市的權利和義務,應載列具體規定。

第二章
省份和城市的創建

第11條。創立,取消分區,合併和省市土地面積的定義

由國民議會,根據總理的建議批准的設立,撤銷,分立,合併或者定義一個省或市的土地面積。

第12條。創造的條件

(a) 建立一個省的標準是:

1.行政和國防和安全 ; 戰略位置合適的地理位置
2.存在的良好的條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
3.存在的基礎設施,如電信 [設施]、 公路和街道、 市場、 電力、 供水、 學校、 衛生設施和其他條件 ;
4.至少 12 萬人口 ;
5.至少 5 個地區。[即使所有這些條件不滿足,] 政府在特殊情況下仍可提出建議給國民議會審議和批准。

(b) 建立一個城市的標準是:

如果將在首都萬象的城市,除了創建其他城市它們:
1.佔據廣大的城市地區為中心的經濟、 政治和社會文化活動,旅遊、 服務、 商業、 通訊、 運輸和外交事務 ;
2.使祖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貢獻
3.至少有 8 萬人口
4.具有發達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三章
州長和市長的角色,權限及職責

第13條。州長和市長的角色

每個省長或市長是 [有關] 的省或市行政主任,表示的省或市。他負責向政府申請履行他的作用、 權威和省或市行政當局的職責。

第14條。當局和州長和市長的職責

每個省長或市長應具有以下的權力和職責:

1.為了確保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規則的有效實施;
2.召集和主持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
3.研究和制定戰略的省或市社會經濟發展和預算計畫 ;
4.實施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國家預算、 [措施] 國防和安全的省或市預防負面事件發生 ; 及監督和檢查的中央政府專案正在實施中的省或市 ;
5.促進和管理有關的機構,以確保及時和準確核算的地方財政收入集合 ;
6.激勵、 促進和便利的老撾國家建設、 大規模團體、 社會團體和所有經濟實體或民族人民陣線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省或市 ;
7.發出決定、 命令、 指示、 通知和其他條例法律 ;
8.實現公民在地方一級的管理 ;
9.暫停或取消低級別地方行政機構的法律行為或向更高級別的當局建議他們取消 [其他] 的部門,法律和規章 ; 與衝突的法律行為
10. 結構內任何地方建議創建和廢除區和直轄市、 省、 市的行政 ;
11.創建、 取消、 合併、 分割和劃定鄉村範圍 ;
12.建議任命、 轉讓或去除縣長和酋長市政當局 ;
13.任命 (或承認的任命) 董事及部委或省級或市級部等效組織當地各司副司長 [,並任命 (或承認的任命)] 的部委和區一級 ; 部等效團體辦公室負責人
14.任命,轉移或刪除科長或副參謀長的省或市櫃、 區或市、 首席和副首席區或市政內閣副科長和部委和部等效組織區或市級和其他人員按照規定 ; 當地辦事處副主任[17]
15.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他們的權力,包括公務員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監督和報告上的表現性能;
16.建議在公務員隊伍中,有關不當行為或表現欠佳的人員或組織在其管轄範圍內按照法律的範圍內解決的投訴,上訪和建議;
17.定期向政府報告的省或市的總體局勢 ;
18.指由政府與國際組織的合作
19.行使其他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5條。副省長和副市長的權力及職責

每個省副省長(S)],副市長(s)的每個城市應協助省長或市長,並應執行的特定功能所指定的省長或市長。

省長或市長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他的職責,由省長或市長指定的副省長或副市長將接替他的職責。

第16條 。委任及任期的省長或市長的辦公室,和副總督(S)和副市長(S)

每個州長和市長的國家由總統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轉讓或刪除。

每個州長和市長有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另外一個長期在同一個地方。

被任命副省長(S)和副市長(S),轉讓或刪除由總理,省長或市長的建議的基礎上,並應具有5年任期,可以連任。

第四章
省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

第17條。省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

定期省,市行政會議每月應舉行一次,並由省長或市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在這樣的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的與會者包括副省長(S)或(副市長),省或市的主要內閣,並在當地主管部門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如果有必要,可請縣長和市政府的主管或代表的有關各方的代表出席。

省長或市長在發生緊急情況或緊急的事情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在每次會議的會議紀要應予以記錄。會議記錄應當批准,並由大會主席簽署,然後分發給參加者和有關各方為實現。有在重要問題上的決定,應編寫一次會議的決議。

第18條。省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的議程。

在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將審議並商定的議程或主題應包括:

1. 社會經濟戰略和發展計劃的省份或城市;
2. 省或市的預算計劃,年度預算的修訂或調整;
3. .[建議] 創建或廢除區,供政府[和] 市政當局和 [建議關於] 組織架構的省或城市
4. .[考慮] 草稿省或市的 ; 法律行為
5. 審議在省,市的投資項目;
6. 報告活動的省份或城市的實施情況;
7. 政府的年度報告;
8. 當地國防和安全的省或市和國際關係和合作 ;
9.人事管理問題。

每個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還討論了其他重要的和必要的問題。

第三部分
地方行政

第一章
位置、 作用、 職能和組織結構

第19條。區

區是市的一個本地 [行政領土] 省或資本的監督下。區包括幾個村莊。

第20條。區主管部門的角色和功能

地區行政當局有 [下列] 角色、 職能和業務程式: 管理、 政治、 經濟、社會文化事務和人力資源 ;以保護、 保存和利用自然資源、 環境和其他資源 ;並管理國家和地方國防與安全及外交事務,由省或資本市分配。

第21條。區主管部門的組織結構和人員

每個區政府的組織結構包括:

區內閣[和]
· 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的當地辦事處。

每個區政府的人員包括:

· ·科長的區 ;
· 副總(S)的地區;
· 科長和內閣 ; 區副參謀長
· 主任和副主任的線路辦事處區 ;
· 其他人員,在這樣的地方行政。

第22條。 區的地位和作用

每個區內閣是一個區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內閣的作用是作為在他的管理任務區首席秘書處制定方案和項目計劃;研究,最終確定草案,研究和編輯文件,配合有關人士提供信息監督和支持執行的上級主管機關和法律行為,其區; [和]管理區,方便操作。

進一步詳情的組織結構,人員,區內閣的權力及職責載列於具體的規定。

第23條。區的部委和教育部等效的組織在當地辦事處的地位和作用

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的當地辦事處是區政府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當地辦事處的作用,以管理他們自己部門的責任,作為分配的省,首都城市,部委和部,相當於組織,並以實施法律行為的更高級別的機關和在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為全省省會城市和地區。

進一步詳情的組織結構,人員,當地辦事處,各部委和相當於部組織的地區的權利和義務載列於具體的規定。

第2章
創建區

第24條 創立,取消分區,合併和土地面積的定義區

根據省長或市長的建議,經政府批准的設立,撤銷,分立,合併或一個地區的土地面積的定義。

第25條 創建標準

創造一個地區的標準是:

1.適用于地理位置進行管理 ;
2.最少 3 萬的人口地區的低窪地區及那些在山區 2 萬,(但是時認為有必要,政府可以決定將 [這一標準的例外) [18]
3.基礎設施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的存在。

第3章
角色,職能,權力和
區行政職責

第26條。區長的角色

每個區行政是主要的[相關]區管理,並代表區。他是負責的省級和省會城市主管部門為履行其職責,權力和義務。

第27條。區長的權力及職責

每個區首席應具有以下的權力和職責:

1.確保有效執行國家的憲法、 法律和規則 ;
2.召集和主持區行政會議 ;
3.研究和制定戰略區社會經濟發展和預算計畫 ;
4.實施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國家預算、 [措施] 國防和安全區、 負面事件的預防和監測和檢查區 ; 正在執行的中央、 省和首都的投資專案
5.促進和管理有關的機構,以確保及時和準確核算收入集合區 ;
6.激勵、 推動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區 ; 老撾國家建設、 大規模組織、 社會團體和所有經濟實體民族人民陣線的參與
7.發出決定、 命令、 指示、 通知和其他條例法律 ;
8.實施公民管理區 ;
9.暫時吊銷或取消低級別地方行政機構的法律行為或向更高級別的當局建議他們取消 [其他] 更高級別的地方行政機構,與法律、 法規 ; 衝突的法律行為
10.建議創建和廢除的村莊和地區行政 ; 結構內的任何辦事處
11.建議任命、 轉讓或取消副區 chief(s),和處長和副處長的內閣 ; 區
12.建議 (或承認) 委任副董事的部委和區 ; 部相當於組織當地辦事處
13.任命、 轉移或刪除主管和副主管單位的地區管理和其他人員按照規定 ;並批准選舉或任命的村負責人 ;
14.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他們的權力,包括監督和報告的公務員的部委或機構部等效 ; 性能性能
15.考慮、 提供意見或解決投訴、 申訴和有關的不當行為或工作人員或法律 ; 其管轄範圍內的組織的工作表現欠佳的公務員隊伍內的建議
16.定期向總督或市長報告,區總體情況
17.由省或省會城市分配與國際組織合作,
18.為行使該等其它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28條。副區長的權力及職責

副區長(S)應協助區長和應履行的特定功能所指定的區長。

區長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他的職責,副主任由區首席分配將接管他的職責。

第29條。任命和任期的院長和副院長的區

每個區首席省長或市長的建議的基礎上,由總理任命,轉移或刪除。

每個區首席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另外一個長期在同一個地方。

獲委任的副主任(S),轉讓或刪除由省長或市長,區主任的建議的基礎上,並應具有5年任期,可以連任。

第4章
區政府會議

第30條。區政府會議

經常地區行政會議應每月舉行一次,並應當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在區行政會議的與會者包括副區長(S),區內閣首席,以及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當地辦事處的董事。如果有必要,可以邀請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出席。

區長在發生緊急情況或緊急的事情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在每次會議的會議紀要應予以記錄。會議記錄應當批准,並由大會主席簽署,然後分發給參加者和有關各方為實現。在事件有一個重要問題的決定,會議決議應明確記錄。

第31條。區政府會議議程

在區行政會議將審議並商定的議程或主題應包括:

1.社會經濟戰略和發展計畫區 ;
2.區預算計畫和年度預算修正案或調整 ;
3.[建議] 創建或廢除村莊和 [建議關於] 政府 ; 供區的組織結構
4.[考慮] 草稿區 ; 法律行為的
5.審議的投資專案在區 ;
6.區 ; 活動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7.年度報告向總督或市長 ;
8.當地國防和安全區和國際關係和合作 ;
9.人事管理問題。每個區行政會議還可能討論其他重要和必要的問題。

第四部分
市政


第1章
位置,作用,職能和組織結構

第32條。 市

市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這是在城市地區。這是地方的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的位置,或其他一些符合本法規定的標準,如人口密度高,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公共服務發展的市區。自治市包括幾個村莊。

第33條。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角色和職能

市級政府是在同一個地方行政的水平和地方行政的監督下,市行政。

市政的作用和職能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事務和人力資源管理,保護,保存和利用自然資源,環境和其他資源,計劃和實施城市發展和公共服務;確保和平,安全和清潔的直轄市,以及從事外事活動的省份或城市所指派的。

第34條。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組織結構和人員

各市政管理的組織結構包括:
· 市政櫃;
本地部門的部委,部等效組織,以及技術和服務單位。

各市政人員包括:

· 首席和副主任(S)的直轄市;
· 首席和副主任(S)的市政櫃;
· 當地鎮長,副鎮長的辦事處;
· 其他人員在市政管理。

第35條。市櫃的地位和作用

每個市級櫃是市政府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內閣的作用是作為秘書處的直轄市長在他的管理任務,制定方案和項目計劃;研究,草案並最終確定,研究和編輯文件,配合有關人士;提供信息,監督和支持執行的上級主管機關和法律行為,其市和市政管理,以方便操作。

進一步詳情的組織結構,人員,權力及職責的市政櫃載列於具體的規定。

第36條。各部委和當地辦事處的地位和作用

各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的當地辦事處市政管理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地方辦事處的作用是向管理他們自己部門的責任,作為分配給省城市,當地部門或相當於組織,技術和服務的單位;和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更高級別的主管部門和社會 - 經濟發展計劃,省,城市和直轄市。

進一步詳情的組織結構,人員,機構和部委和部相當於市政府組織當地辦事處的職責載列於具體的規定。

第2章
建立市政

第37條。城市創建

根據省長或市長的建議,是經政府批准設立,撤銷,分立,合併或直轄市的土地面積的定義。

第38條。創建標準

各省或市的行政辦事處位於所在的地方,應被視為一個市。可以作為一個市政府設立各城市中心的其他地區,如果它們滿足以下條件:

1。 人口至少有10000人,然而,在認為有必要時,政府可以決定一個例外[這個標準[19];
2。 發達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和發達的基礎設施體系;
3。 產生收益的能力,以應對必要的支出。

第3章
市長的角色,權限及職責

第39條。市長的角色

各直轄市長是主要的市政管理,並代表市政府。他是負責履行其職責,權力和義務的省份或城市。

第40條。市長的權力及市政職責

各直轄市長應具有下列職權和職責:

1.為確保有效實施憲法,法律,[和]國家規則;
2.召集和主持市政會議;
3.市社會經濟發展和預算計劃的戰略研究和開發;
4.執行的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國家預算,[措施] 國防和市政府、 消極的事情發生,預防和安全監測和檢查所有的市、 省、 市和市 ; 正在實施的中央政府投資專案;
5.為了促進和管理有關的團體,以確保及時、 準確核算收入集合在市 ;
6.向激勵、 促進和便利的老撾國家建設、 大規模團體、 社會團體和所有經濟實體或族裔的人民陣線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市政府 ;
7.向發出決定、 命令、 指示、 通知和其他規章法律 ;
8.向市政府 ; 在實施公民管理
9.對暫停或取消的較低級別的地方行政機構,法律行為,或向上級主管提出他們取消 [其他] 更高級別的地方行政機構,與法律、 法規 ; 相衝突的法律行為
10.對提出的創建和廢除的村莊和市政管理 ; 結構內的任何辦事處
11.向提出約會、 轉讓或去除市政府副 chief(s) 和科長和副 chief(s) 的市政內閣 ;
12.對建議 (或確認) 部委和市政府 ; 部相當於機構的當地辦事處副董事的任命
13.任命、 轉移或刪除主管和副主管單位的市當局和其他人員,根據條例,並批准選舉或任命的村負責人 ;
14.為制訂、 執行和監督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計畫,和管理安全和公共秩序 ;
15.為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 ;維持的基礎設施 ;管理社會文化事務、 體育和市政服務的提供,包括道路、 電力、 水供應、 市場、 學校、 醫院、 娛樂設施、 污水處理系統和垃圾回收 ;保護河岸和管理自然災害 (用於實例、 火災和洪水) ;清潔和保護環境 ;和提供公共燈、 公園和其他生活設施和設施 ;
16.為了管理和規範建築施工和其他擬議的發展,根據城市規劃的市政府 ;
17.向管理機構及人員按他們的權力,包括監督和報告對性能的部委、 團體部等效 ; 公務員的績效
18.根據市管理收入、 支出、 財產、 車輛和其他設備的規章;
19.為考慮、 提供意見或解決投訴、 請願和從有關的不當行為或工作表現欠佳的工作人員或組織範圍內的其司法管轄權 ; 在公務員隊伍內的建議
20.對定期報告的總體局勢向省長或市長 ; 市
21.按省或市指示,協助和與國際組織合作
22.對行使其他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41條。副市長的權力及職責

副市長(直轄市)應協助直轄市長,並應履行的具體職能分配的直轄市長。

在因任何理由市長不能執行他的職責,副市長將接管 市政府交辦的[職務]。

第42條。任命市政處長和副處長的任期

每個市的市長是任命、 轉移或刪除,基於的省長或市長的建議由總理任命。

每個市的市長應有任期五年,可以在同一個地方連任一次。

副主任(直轄市)由州長或市長任命,直轄市的主要建議的基礎上,轉移或刪除,應具有5年的任期,可以連任。

第43條。收入的市

每個城市的收入來自國家預算,服務費或服務費,地方稅,捐款人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4章
市政管理會議

第44條。市政會議

定期市政會議應每月召開一次,並應召集和主持的直轄市長。市政會議的參加者包括直轄市,副科長(S)的主要市政櫃,部委和部等效組織當地辦事處的董事,技術和服務單位的負責人。如果有必要,可以邀請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出席。

在出現緊急情況或緊急的事情,直轄市長,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在每次會議的會議紀要應予以記錄。會議記錄應當批准,並由大會主席簽署,然後分發給參加者和有關各方為實現。在股東大會決議的事件,應編寫會議決議。

第 45 條。市政管理會議的議程

主題需要考慮和商定的市政管理會議的議程應包括:

1.市政府社會經濟的戰略和發展計畫 ;
2.市政預算計畫和年度預算修正案或調整 ;
3.市政府的建設工程,改善和維護基礎設施和服務 ;
4.[建議] 創建或廢除的村莊和 [建議關於] 供政府 ; 審議市政府的組織結構
5.審議在市的投資專案 ;
6.[審議] 草稿的市政府 ; 的法律行為
7.在市 ; 活動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8.向省長或市長年度報告;
9.市和當地國防安全和國際關係的合作 ;
10.人事管理問題。每個市政管理會議還可能討論其他重要和必要的問題。

第五部分
鄉村治理


第1章
位置,作用,職能和 組織結構

第46條。村莊

村是一個地方[地區]在基層。在區,直轄市的監督下。一個村莊由幾戶人家。

第47條。鄉村的行政角色和職能

每個村莊管理的作用和職能是實施和管理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以保護和維持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和保存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內村的村。

第48條。鄉村的行政組織結構

每個村一個村長為首的協助副組長(S)和一些功能單元。

第49條。 村長選舉

每個村長合資格選民選出的村,由主要區或直轄市長的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被委任的村長或刪除由行政長官會同區或直轄市長。

副村長(S)在村長建議的基礎上由行政長官會同區或直轄市長獲委任或刪除。

辦公室的每一個村長和副村長的任期為三年。它們可以被重新選舉或重新委任。

第2章
創建村

第50條。村的創建

由省長或市長批准的設立,撤銷,分立,合併或定義的一個村莊的土地面積,根據區主任或首席直轄市的建議。

第51條。創建標準

創造一個村的標準是:

1.一個合適的地理位置,管理;
2.人口:

· 一個村莊在城市地區的人口至少有千人;
· 低窪地區的一個村莊的人口至少500人;
在山區或偏遠地區的一個村莊的人口至少200人;

3.必須是可持續的社會經濟發展條件。

第3章
村長的 角色,職能,權力和職責

第52條。村官的角色和職能

每一個村長的村行政主任代表村。他是負責的區或市主管部門和所有村民實施他的角色,權限及職責。

第 53 條。村長的權力和職責

每個村主任應具有以下的權力和職責:

1.為實施憲法、 法律、 決議、 訂單和社會經濟發展計畫,改善生活條件的人口 ;為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 ;與維持和平、 安全、 與公共秩序的村 ;
2.傳播的政府政策和法律到村裡 ; 所有人教育、 動員和鼓勵、 和諧與團結的人 ;[和] 促進人民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其義務 ;
3.激勵、 促進和便利的老撾國家建設、 大規模團體、 社會團體和所有經濟實體或族裔的人民陣線參與村 ; 社會-經濟發展
4.為維護和促進良好的民族傳統和文化的多民族的老撾人民 ;阻止負面事件和迷信思想 ;促進教育在社區 ;和教育,社會要負責衛生和環境衛生 ;
5.為了管理村子裡的人和支援人民,帶來更穩定的就業和可持續生計;
6.在召開和主持村行政會議和參加由上級主管 ; 召集的會議
7.為向科長區或市 ; 首席提議任命或免職副村 chief(s)
8.向發出的規則和通知根據法律和條例 ;
9.為了向上級主管提出的訂單暫停或取消的有反對的法律、 規則和村 ; 共同利益的活動
10.為解決當地衝突和人的他的權威 ; 範圍內的投訴
11.定期向區處長或市科長報告村的總體局勢
12.向接收一些津貼依照的法律 ;[和]
13.對行使其他權利和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54。副村長的權利和義務

副村長(s)應協助村長和村長分配應執行特定功能。村長是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他的職責的情況下,分配的村長副村長將接管他的職責。

第4章
鄉村治理會議

第55條。鄉村治理會議

定期村管理應每月舉行一次會議,並負責召集和主持的村長。村行政會議的參加者包括村和單位負責人(副主任)。如果有必要,可以邀請有關各方的代表出席。

村長在發生緊急情況或緊急的事情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在每次會議的會議紀要應予以記錄。會議記錄應當批准,並由大會主席簽署,然後分發給參加者和有關各方為實現。

第 56 條。村行政會議的議程

主題需要考慮和中村行政會議商定的議程應包括:

1.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計畫的村 ;
2.創造或廢除的單位,供政府 ; 審議村的組織結構中的提議
3.審議的投資專案在村 ;
4.審議的草稿的村規則 ;
5.在村 ; 活動執行情況的報告
6.區處長或科長市 ; 提交的年度報告
7.地方國防和村的安全。每個村行政會議也可能討論其他重要和必要的問題。

第57條。村民會議

每個村長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的參加者包括村長,副村長(S),單位的負責人,負責人的家庭。組織會議的要求或建議上級主管機關。

第六部分
地方行政財務工作方法

第58條。地方行政的工作方法

1.當地行政部門運作的基礎達成共識,在這種地方行政當局的成員],[會議和司的責任 ; 要實現的統一的領導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2.地方行政當局做以下計畫、 程式、 專案和已定義的時程表,以確保工作的有效性的情況和條件的地方 ; 按照其工作
3.地方行政機構與有關各方在所有活動中進行協作。[分歧] 在某些問題上有分歧,應提交上級主管,審議和批准 ;
4.當地行政部門的監督、 評估和報告活動的地點,以及報告向上級主管 ;[
5.[所有] 各級地方行政部門必須有他們視察了由人民、 按他們自己的級別和更高級別的檢查當局的表現。

第59條。地方行政財務

地方行政財政預算有兩個層次:省級預算單位和區預算單位。這個村莊是稅收徵管的基本單元,它會導致規則和法律規定,由區級預算單位支出。

本地管理財務運作必須符合的中央集權國家預算的原則,與地方預算也應根據規則和法律管理和實施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政府已批准和分配[要實現在地方一級。

在省,市的行政級別,具有最高的金融決策功能] [人] [20] 是省長或市長或指定的人員由省長或市長的省份或城市。在區的行政級別,這是的區首席或主要直轄市,一個人被分配到這個角色的。

第七部分
最後條款

第60條。標誌

在每一級的地方行政有其自己的標誌(章)正式使用。

第61條。 實施

政府的責任是為實施這項法律。

第62條。 生效日期

本法自公佈之日經生效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總統的法令。

任何條例、 規定和規則與本法不符的應為無效。

2004年8月5日萬象
國民議會主席

[印章和簽字]

沙曼VIYAKE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這句話“的職能和運作程序”,是老撾的一個字。在這個翻譯,在必要的可讀性(例如,在標題),翻譯用了“功能”,包括這整個想法。<返回>

[2] “地方行政”和它的變體(例如,“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該法有三種方式:第一個(最常見的),作為一種有形的名詞短語的個人或團體, ,在地方一級,管理國家;第二,作為一個抽象的名詞短語,指的是管理的概念;第三,作為一個形容詞短語。<返回>

[3] “ 代表”是一個動詞,在這條。<返回>

[4] 為了增強可讀性,這句話中的標點符號已被修改。<返回>

[5] 讀者應該注意,標題為當地政府官員都發生了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地方行政在法律上所使用的標題可能是不同於其他法律,包括“憲法”中使用的標題。<返回>

[6] 地方行政官員負責的一個村莊已經被翻譯為“村長”,在更近的使用,以避免與“行政區”和“直轄市長”,雖然早期使用在其他一些法律,是指這位官員為“村長”。<返回>

[7] 翻譯人員都知道這篇文章不會跟蹤逐字條 76(2) 憲法 》。在這裡,"組織"是一個更廣泛的術語,也包括在當地的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返回>

[8] 單老撾這個詞用在這裡直譯是“分散化”。譯者認為,這是這個詞的本意。<返回>

[9] 這是一個參考的有關地方一級黨的委員會,該委員會表示。<返回>

[10] 為了增強可讀性,句子結構和標點符號已被修改。<返回>

[11] 在老撾是用來描述的相同的字的物理位置和“位置”有關的較大的系統,在該系統中,它是位於一個組織成分。目的是後者的意義在哪裡,這個詞已經被翻譯成“狀態”。<返回>

[12] 讀者應該注意的是,老撾語言不區分性別的代詞。在這種轉換中,一個性別的參考是,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所有性別的參考。“譯者決定使用男性的利益的簡單性和一致性。<返回>

[13] “ 人”包括自然人和實體。<返回>

[14] 對於內閣的省,市,這樣的“上級主管機關”,包括省,市和中央級機關。<返回>

[15] 讀者應該注意的“地方機構”部委和部級相當於組織是由政府決定的,並不一定遵循任何一致或法律要求的術語。截至2005年,“分化”一詞通常用於省級機構和地區組織的“辦公室”通常用於。<返回>

[16] 例如,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分工協助衛生部當地的活動,在公共健康部門的管理。<返回>

[17] 雖然沒有具體說明,本款所列的權力只適用於那些責任範圍內的有關省,市,區或市。<返回>

[18] 括號中已添加。<返回>

[19] 括號中已添加。<返回>

[20] 這是類似於“財務總監”或“財政部長”。<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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